判了!一男子售卖假冒“西湖龙井”茶获刑
用其他茶叶冒充“西湖龙井”茶,三年售出60万元以上,临平一男子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由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姚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西湖龙井”是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商品原产地是有严格限定范围的,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决定了西湖龙井茶的特有外形和特定口感。
2018年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未经商标权利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许可,在电商平台网店内擅自使用“西湖龙井”字样的标题、图片及文字描述,并从他人处购买“西湖龙井”茶外包装袋、茶叶罐等假冒包材,将非出自西湖龙井茶产区的其他茶叶以“西湖龙井”茶的名义包装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万元以上。2021年4月7日,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大量带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包装物品。
被查获的茶叶、茶叶袋、茶叶罐、标签等
2021年8月13日,公安机关以姚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姚某某交代,其假冒“西湖龙井”是为了增加茶叶销量,为一时之利而侵犯注册商标,触犯法律红线,其感到追悔莫及。审查起诉阶段,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未经许可,冒用“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损害了品牌信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21年11月19日,临平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姚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提起公诉。2022年3月25日,该案开庭审理,当庭判决,姚某某认罪服判。
本案办理过程中,临平区检察院同步开展“一案三查”,既打击刑事犯罪,又审查该案在民事、行政领域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并在厘清相关事实后立即启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公益保护工作。经实地调查、公开听证,临平区检察院于2021年11月支持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以“刑事追责+公益保护”新模式整合检察监督职能,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相关经验做法获得省检察院肯定。
相关推荐
假冒“西湖龙井”是否侵害公共利益?临平检察首次举行公开听证检察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均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检察官呼吁,让我们共同拒绝生产、销售、购买任何侵权产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延伸阅读
Q
什么是真正的“西湖龙井”茶?
A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是指以西湖龙井茶产区的龙井群体种以及从龙井群体种中选育并经审定的适制西湖龙井茶的龙井43、龙井长叶等茶树品种的鲜叶为原料,采用传统的摊青、青锅、回潮、辉锅等工艺在当地加工而成,具有“色绿、香郁、味甘、形美”品质特征,符合西湖龙井茶标准的扁形绿茶。
Q
“西湖龙井”茶的产地在哪里?
A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产区,是指西湖龙井茶鲜叶的来源地,包括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基地之外,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范围之内,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茶地。
Q
如何识别“西湖龙井”茶?
A
可认准“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或查询防伪标识。《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要求,西湖龙井茶的包装上必须贴有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即西湖龙井专用标识),该标识专用于西湖龙井茶生产、销售,具有防伪溯源的功能。
END
往期回顾 | |
文 字:俞晶冰、张佩峰
编 辑:陈 淑
扫码关注:临平检察
▼喜欢就点个“在看”吧▼